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08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79年4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培才,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保河
审判员王云安
代理审判员李倩
书记员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