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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被告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告再婚前有一女孩,双方于2014年7月16日协议离婚。因协议上说明,离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一万元,二年内二万元付清。现在一年多过去了,被告未支付款项。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不回复,不予理睬。原告无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协议上的一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石*称:原告所述结婚情况、离婚情况属实。协议确实是被告签的,但双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原告隐瞒了很多事情。双方在登记时,原告没有告诉过被告原告是再婚,并且还有一个孩子,原告把双方的钱用于原告再婚前的孩子身上。原告欺骗了被告,这些都是被告后来才知道的。鉴于原告的欺骗,尽管协议是被告签的,但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石、王2011年登记结婚,石系初婚,王*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7月16日石、王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双方留存于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部分内容如下:三、财产分割,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如下,在夫妻名下有一辆车,女方自愿放弃车,要求男方补偿陆万元整,其中肆万元于2014年5月31日支付完毕,男女双方于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另外壹万元在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余下壹万元在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付清。该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14年7月16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被告对于车辆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付女方折价款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履行。因此原告主张依据协议书要求被告给付其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准许。被告辩解因原告隐瞒婚史使其受骗而拒绝支付折价款一节,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人民币一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石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初字第11692号
  •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

  • 被告石,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宏

  • 书记员段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