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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武*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何**与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6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存款二十万元。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武*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何**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北京**屯支行的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Q1P676的车辆。除此之外,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静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47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执字第04701号
  •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何**,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

  • 被执行人武*,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蜜蜜

  • 代理审判员刘海伟

  • 代理审判员

  • 赵乾

  • 书记员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