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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26号院红狮家园房屋归李与赵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份额。二、欠付赵1、宋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十四万元,由李负担十二万元,赵负担十二万元。三、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一元;由原告负担九百七十五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九百七十五元五角(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39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执字第3978号
  •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

  • 被执行人赵,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牛俊奇审判员徐斯博代理审判员吕艳丽

  • 书记员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