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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高爱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与高爱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18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南里的房屋归被告高爱花所有;二、被告高爱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二十万元。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由原告黄**负担二千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高爱花负担二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黄**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黄**向本院提出撤销(2009)丰民初字第18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向本院提出撤销(2009)丰民初字第18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18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执恢字第00970-1号
  •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黄**,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

  • 被执行人高爱花,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峰

  • 审判员张海德

  • 代理审判员

  • 贺宝刚

  • 书记员胡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