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黄**与高爱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18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南里的房屋归被告高爱花所有;二、被告高爱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二十万元。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由原告黄**负担二千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高爱花负担二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黄**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黄**向本院提出撤销(2009)丰民初字第18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向本院提出撤销(2009)丰民初字第18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18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黄**,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高爱花,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峰
审判员张海德
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
书记员胡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