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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杨*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田**与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66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人民币六十四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由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权利人田**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杨*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新苑南区x号院x号楼x单元x房屋一套,依法查询了杨*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田**询问,申请执行人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23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执字第2327号
  •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田**,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

  • 被执行人杨*,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风

  • 审判员马世平

  • 代理审判员

  • 王宁

  • 书记员罗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