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田**与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66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人民币六十四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由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权利人田**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杨*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新苑南区x号院x号楼x单元x房屋一套,依法查询了杨*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田**询问,申请执行人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23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田**,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风
审判员马世平
代理审判员
王宁
书记员罗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