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李**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滕,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冬冬
书记员张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