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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李**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民初字第01009号
  •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

  • 被告滕,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冬冬

  • 书记员张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