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传唤原告李,通知其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李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虽然其未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但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对于原告李的起诉,仍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1948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韩,男,1939年2月18日出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小芹
书记员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