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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传唤原告李,通知其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李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虽然其未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但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对于原告李的起诉,仍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房民初字第02598号
  •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1948年11月20日出生。

  • 被告韩,男,1939年2月18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小芹

  • 书记员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