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庞立新
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
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
书记员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