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马*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房民初字第09973号
  •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庞立新

  • 人民陪审员

  • 翟友林

  • 人民陪审员

  • 高庆斌

  • 书记员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