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孙*与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房民初字第12140号
  •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女,1966年4月6日出生。

  • 被告潘,男,1962年5月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小芹

  • 书记员宋宝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