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女,1966年4月6日出生。
被告潘,男,1962年5月6日出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小芹
书记员宋宝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