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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房民初字第13105号
  •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

  • 被告王,男,1941年7月21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沈征

  • 书记员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