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赵**申请执行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45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余**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4549号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赵**,男,1942年8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余**,女,1957年3月13日出生。
审判人员
执行员崔文生执行员蔡丰利执行员穆启明
书记员栗建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