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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余**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赵**申请执行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45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余**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4549号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房执字第2152号
  •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赵**,男,1942年8月20日出生。

  • 被执行人余**,女,1957年3月13日出生。

审判人员

  • 执行员崔文生执行员蔡丰利执行员穆启明

  • 书记员栗建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