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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罗**、高*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罗*甲、高*、罗*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的婚约财产纠纷已私下协调了结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融民初字第1101号
  •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汉族,1984年6月5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 被告罗*甲,女,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 被告高*,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 被告罗*乙,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薛秀翔

  • 书记员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