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罗*甲、高*、罗*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的婚约财产纠纷已私下协调了结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汉族,1984年6月5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罗*甲,女,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高*,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罗*乙,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薛秀翔
书记员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