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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毛*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JOHNY.WANG)诉被告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JOHNY.WAN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JOHNY.WANG)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永民初字第3452号
  •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JOHNY.WANG),男,1930年12月23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

  • 委托代理人胡浪,男,1928年2月2日。

  • 被告毛*,女,194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余源

  • 书记员朱中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