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JOHNY.WANG)诉被告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JOHNY.WAN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JOHNY.WANG)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JOHNY.WANG),男,1930年12月23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
委托代理人胡浪,男,1928年2月2日。
被告毛*,女,194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余源
书记员朱中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