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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陈*某、陈*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陈*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黄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3元,减半后受理费2666.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民初字第314号
  •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某某,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李林,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7月2日出生。

  • 被告陈*甲,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河勤

  • 人民陪审员张耀珠

  • 人民陪审员李登盛

  • 书记员庞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