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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与张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吴某某、陈*与被告张某某、黄某某、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吴某某、陈*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陈*某、吴某某、陈*以经双方自行协商,婚约财产已经处理清楚,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吴某某、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原告陈*某、吴某某、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宁民初字第1208号
  •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某某,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

  • 原告吴某某,女,1963年1月3日出生。

  • 原告陈*,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

  • 原告陈某某、吴某某、陈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荣华,福建清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

  • 被告黄这某某,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

  • 被告张**,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邱旺东

  • 书记员林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