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郑**、方来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
被告郑**,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
被告方来增,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勤模
书记员叶聿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