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伍*进与被告郭吓妹、郭**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伍*进与被告郭吓妹、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吓妹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伍*进诉称,原告伍*进儿子于2012年间与被告郭吓妹认识,并发展至谈婚论嫁,2012年12月按农村习俗订婚,原告支付给被告郭**礼金人民币68000元,被告郭吓妹零花钱人民币10000元、手饰人民币18000元、红包人民币500元,及其它物品人民币3500元,计人民币100000元。之后,于2013年7月30日,因双方感情不合协商解除了婚约,被告方同意一次性返还原告礼金人民币50000元,约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约定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被告有意拖欠拒不偿还,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吓妹、郭**返还原告伍*进婚约彩礼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该彩礼人民币5000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郭吓妹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郭**辩称,本债务系婚姻聘礼纠纷,而不是借贷关系,原告之子伍**与被告郭**之女郭**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当年12月18日按农村习俗办酒席过门成亲。过门时,被告郭**收取原告聘礼人民币68000元,被告郭**返还女儿郭**嫁妆人民币30000元,实收人民币38000元,郭**的嫁妆人民币30000元在过门后与伍**一同到福州开小吃店已亏损,其中20000元人民币投放到伍**的姑姑做生意约定利息,伍**姑姑收到款后有开收据一张,该收据由郭**管理,此收据被伍**发现后,被其拿走,并向其姑姑领取该款项人民币20000元。其实被告郭**只收到人民币18000元。郭**过门后,两人经常无故吵架,双方要求分手。2013年7月30日晚,伍**召集父母与亲人等多人与被告协商有关分手事宜,并要求被告郭**返还部分聘礼,被告郭**出于良心,当时同意返还聘礼人民币50000元,并书写条子一张,因笔误写成借据,双方在场人都在条子上签字证明。如果是借款关系,需要多人证明。被告方出具条子后发现伍**已先与其他女人密切来往,致使女方怀孕,所以被告方不愿意返还聘礼引起纠纷。综上所述,原告方已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被告方认为,将投资在伍**的姑姑的人民币20000元作为还还聘礼,余款作为被告郭**青春补偿,因伍**过错在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间,原告伍**之子伍**与被告郭**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2月间,伍**与被告郭**定亲,在婚约期间原告伍**三次共付给被告郭**彩礼人民币68000元。2012年农历12月18日,原告伍**之子伍**与被告郭**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被告郭**过门到原告家与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过门后,俩人因性格不和,经常无故吵架,并提出分手。2013年7月30日,经双方家庭协商,由被告郭**、郭**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兹向伍**借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此款借款人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逾期不还按月息1.5%计算。收款人:郭**,借款人:郭**,证明人:王**、郭**、陈**、伍**、伍**”。期限届满后,俩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由此引起纠纷。2014年3月3日,原告以民间借贷为诉因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5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2014年5月6日,原告以婚约财产纠纷为诉因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伍**之子伍**与被告郭吓妹订婚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庭审笔录复印件、借条原件,以及原告伍*进、被告郭**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婚姻自由是男女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原告之子伍**与被告郭**虽在双方亲人的见证下,依照民间风俗订立婚约。但双方有订立婚约的权利,也有解除婚约的自由。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无法相处,要求解除婚约,并由被告郭**、郭**向原告伍*进出具借条,同时商定还款时间,则表明原告伍*进与被告郭**、郭**已就解除婚约达成一致意见。该解除婚约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郭**以原告方过错在先为由,提出不愿返还彩礼的抗辩主张,其理由不成立。因此,原告伍*进提出,要求被告郭**、郭**返还婚约彩礼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该彩礼人民币5000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吓妹、郭**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伍*进彩礼50000元,并支付该彩礼5000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郭吓妹、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尤民初字第887号
  •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伍**,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

  • 委托代理人王明泉,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

  • 被告郭**(又名郭**),女,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 被告郭**(系被告郭吓妹父亲),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罗朝栋

  • 书记员林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