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魏某某与被告黄*甲、黄*乙、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魏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开庭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王**、王**、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甲,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原告王*乙,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原告魏某某,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被告黄*甲,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被告黄*乙,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被告林某某,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明芳
书记员周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