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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魏某某与黄*甲、黄*乙、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魏某某与被告黄*甲、黄*乙、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魏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开庭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王**、王**、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尤民初字第566号
  •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甲,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 原告王*乙,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 原告魏某某,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 被告黄*甲,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 被告黄*乙,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 被告林某某,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明芳

  • 书记员周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