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洪某某,住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吴寿德,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历美。
被告姚某某,住晋江市。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人从
书记员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