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晋民初字第778号
  •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洪某某,住晋江市。

  • 委托代理人吴寿德,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肖历美。

  • 被告姚某某,住晋江市。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杨人从

  • 书记员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