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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与肖**、肖**、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肖某甲、肖**、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安民初字第1705号
  •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 原告张*乙,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 共同委托代理人白雍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肖*甲,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 被告肖*乙,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 被告游某某,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培忠

  • 代理审判员陈进水

  • 人民陪审员傅锦坪

  • 书记员李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