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肖某甲、肖**、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张*乙,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白雍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甲,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肖*乙,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游某某,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培忠
代理审判员陈进水
人民陪审员傅锦坪
书记员李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