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龚某甲、龚**、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以自行处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为9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林某某,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龚**,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
被告龚**,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
被告陈某某,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金泉,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桂树
书记员王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