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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龚**、龚**、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龚某甲、龚**、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以自行处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为9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安民初字第3496号
  •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某某,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 被告龚**,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

  • 被告龚**,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

  • 被告陈某某,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

  •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金泉,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桂树

  • 书记员王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