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因与被申请人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漳民终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何*申请再审称:2013年5月22日娶亲时,蓝*收取的红包8200元属于婚前彩礼,应予返还。二审偏袒蓝*,判决免予返还错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蓝*提交意见称:其没有收到何*任何彩礼,请求驳回何*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与蓝*于2013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成立。2013年5月22日按照习俗举行婚礼时,蓝*收取何*红包8200元属于婚后赠与,不属于婚约财产,二审法院改判免予返还并无不当。
综上,何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代理人:林解放,男,住漳浦县,系何某舅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蓝*,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代理人:徐敬伟,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耀光
审判员周志梅
代理审判员翁云芳
书记员蔡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