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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德民初字第2878号
  •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某某,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

  • 被告张某某,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颜遐通

  • 书记员成盛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