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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其自愿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惠民初字第892号
  •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男,23岁,住泉州市安溪县。

  • 委托代理人金郭,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女,22岁,住惠安县。

  • 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住惠安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何忠平

  • 书记员李熹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