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余**,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浦城县。
被执行人林**,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浦城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季建英
审判员徐如明
代理审判员丁昌荣
书记员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