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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浦执恢字第55号
  •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余**,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浦城县。

  • 被执行人林**,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浦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季建英

  • 审判员徐如明

  • 代理审判员丁昌荣

  • 书记员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