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肖**、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季*,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
委托代理人季清云,男,浦城县。
被告肖**,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
被告刘**,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余炜
书记员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