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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肖**、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肖**、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浦民初字第265号
  •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季*,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

  • 委托代理人季清云,男,浦城县。

  • 被告肖**,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

  • 被告刘**,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余炜

  • 书记员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