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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珠诉被告魏*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珠诉被告魏*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政民初字第1160号
  •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谢**,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住建瓯市。

  • 被告魏*平,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政和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庆清

  • 书记员张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