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珠诉被告魏*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谢**,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住建瓯市。
被告魏*平,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政和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庆清
书记员张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