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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谢*、江*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谢*、江*与被上诉人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谢*、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为206.5元,由上诉人谢*、江*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岩民终字第1061号
  • 法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住上杭县。

  •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住上杭县。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住上杭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静

  • 审判员李祝才

  • 代理审判员严丽梅

  • 书记员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