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谢*、江*与被上诉人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谢*、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为206.5元,由上诉人谢*、江*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住上杭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住上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住上杭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静
审判员李祝才
代理审判员严丽梅
书记员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