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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与被告涂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涂某某、涂某一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汀民初字第3203号
  •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蔡*,男,198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 被告涂某某,男,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 被告涂某一,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荣荣

  • 代理书记员王乃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