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涂某某、涂某一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蔡*,男,198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涂某某,男,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涂某一,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荣荣
代理书记员王乃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