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吴**、吴**与上官某强、上官某萍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吴**与被执行人上官某强、上官某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50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汀执字第1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汀执字第1164号
  •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吴某华,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 申请执行人吴某勇,男,1991年7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 被执行人上官某强,男,194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 被执行人上官某萍,女,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富荣

  • 审判员刘睿智

  • 审判员邱日鑫

  • 代理书记员王腾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