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汀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55000元,已执行到位15570.98元,剩余部份暂时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汀执字第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代理人:刘春龙,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富荣
审判员刘睿智
审判员邱日鑫
代理书记员刘周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