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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强、丘*海与丘*生、钟某某、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丘*强、丘*海与被告丘*生、钟某某、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汀民初字第1526号
  •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丘*强,男,1941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

  • 原告丘**,男,1986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

  • 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 被告丘**,男,1957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

  • 被告钟某某,女,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

  • 被告戴某某,女,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严真

  • 代理书记员赖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