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丘*强、丘*海与被告丘*生、钟某某、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丘*强,男,1941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
原告丘**,男,1986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
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丘**,男,1957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
被告钟某某,女,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
被告戴某某,女,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严真
代理书记员赖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