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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某某诉称,1999年12月,被告刘某某娶原告女儿林*时,双方约定聘金为21900元,当时被告刘某某支付了11500元后,还剩10400元聘金没有支付,2013年12月2日,被告刘某某到原告家里拿户口簿想把林*的户口迁到武平县公安局湘店派出所,双方发生争执,经长汀县公安局红山派出所调解,被告刘某某尚欠原告聘金10400元,分期给付,被告没有按照调解协议支付原告。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聘金10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书面长汀县公安局红山派出所《调解协议书》一份,以此证明:2013年12月2日,被告刘某某到原告家里拿户口簿想把林*的户口迁到武平县公安局湘店派出所,双方发生争执,得知原、被告于1999年12月,被告刘某某娶原告女儿林*时,双方约定聘金为21900元,当时被告刘某某支付了11500元后,还剩10400元聘金没有支付,经长汀县公安局红山派出所调解,被告刘某某尚欠原告聘金10400元,分期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亦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为,聘金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现金,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聘金应该以自愿为基础,是没有强制性的,被告在娶原告女儿林*时,双方虽然约定聘金为21900元,被告自愿支付给原告11500元,尚欠10400元聘金没有支付产生纠纷,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聘金10400元违反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民初字第1314号
  •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钟某某,男,1954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

  • 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发禄

  • 人民陪审员潘传祥

  • 人民陪审员刘培元

  • 书记员何霖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