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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与被告蔡*甲蔡*乙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与被告蔡**、蔡**、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诉称,2013年农历11月18日,经人介绍我母亲到被告家去看被告蔡**是什么样的人。回家后,被告家人打电话叫我拿见面礼去。2013年农历12月8日,我带了20000元见面礼交给被告蔡**,当天我在被告家吃中饭,在吃中饭时发现被告蔡**行为有些不对劲,发脾气乱打东西,把瓜子扔得一地,还与小孩抢东西吃,并打小孩。当时我不满意。回家后,我把情况向家人说了一下,认为这门亲事不能成。2013年农历12月9日,我要求介绍人打电话给被告家人要拿回见面礼,被告家人表示全部拿回,当天下午我到被告家,被告只拿了10000元还我,余下10000元不肯再拿。被告表示,你们到法院去打官司,法院判到多少我们返还多少。为此,我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余下的见面礼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蔡**、蔡**、黄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1月18日,经人介绍原告汪*与母亲汪*某到被告家去相亲。原告及母亲回家后,通过媒人与被告家人商量把亲定下来。2013年农历12月初九,原告带20000元见面礼交给被告蔡**。在吃中饭时,原告见被告蔡*甲行为有些反常,不时往地下扔瓜子,又与小孩抢东西吃,有时还打小孩。原告回家后将情况告知他母亲和介绍人。2013年农历12月初九,被告返还原告见面礼10000元,余下10000元不肯返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介绍人汪某某的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即处理彩礼返还问题。应从给付彩礼的金额,时间的长短,消耗的情况,男女双方是否在一起生活等方面综合考虑,做到既合法又合情。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彩礼,时间短且并未消耗,又加之原告与被告蔡*甲没有在一起生活,现原告因故提出分手,并要求被告返还按习俗给付的见面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依法酌情处理。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蔡**、蔡**、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汪某彩礼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满后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决定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乐双民初字第58号
  •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汪*,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后港镇。

  •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系原告汪某母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 被告蔡*甲,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双田镇。

  • 被告蔡*乙,男,194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双田镇田里蔡家村。系被告蔡*甲祖父。

  • 被告黄某某,女,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双田镇。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方振中

  • 代书记员蔡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