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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被告黄*甲、黄*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甲、黄*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永民一初字第183号
  •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某某,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

  • 被告黄*甲,女,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永修县。

  • 被告黄*乙,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

  •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永修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武

  • 书记员韩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