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甲、黄*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某某,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
被告黄*甲,女,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永修县。
被告黄*乙,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永修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武
书记员韩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