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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卢*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甲诉被告卢*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应当事人请求依法由审判员段永*于2014年2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农历正月初二经双方父母同意及女方同意认识并按农村习惯订婚,订婚后被告不同意结婚,但未同居生活,被告又不同意返还彩礼。正月初二订婚,“看见礼”38888元、折酒水1200元、吉品金圣烟两条价值440元、端茶礼128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6168元。正月初六,折衣服3600元、压篮礼2600元、亲家过门1200元、被告叫原告父母2400元、给被告婆婆搭礼580元。正月初七,补礼400元。正月十八给被告零用钱1000元、以及正月十五叫被告过节给了220元。给被告买日用品700元,大舅和姨子过门3360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六万余元。2、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看见礼是18888元、没有折酒水的钱、端茶礼只有680元、吉品金圣香烟两条属实、买金戒指的钱是被告自己付的、正月初六折衣服是2600元、压篮礼是1600元、亲家过门是880元、叫原告父母每人888元共1776元、正月初七补礼400元的事情我不清楚、二月十八零用钱1000元不是事实、正月十五的220元的事我不记得、初六没有给我婆婆搭礼580元、买日用品700元没有那回事、大舅姨子过门合计3360元属实,但过门时除我两个弟弟、一个姐姐,其他都是堂哥。

被告称:原告到我家叫我父母,我父母也给了原告1380元,压篮礼返回了1290元,亲家过门给了690元,给了原告压岁钱280元。

原告称:叫被告父母是给了1180元,压篮礼是返回了1290元,亲家过门是给了590元,压岁钱280元不是事实。

原告举证:

1、证人卢*(男,1964年出生,是原告伯父)出庭证言:“正月初二我带了看见礼38888元,用红包包好交到被告伯父卢**手上。折酒水两桌共1200元”。

2、证人卢*(男,1952年出生,狮山乡村民)出庭证言:“原、被告产生纠纷,原告方叫我去被告家说和时,被告祖母答应了返还1万元钱和一枚戒指。今年正月**村委会主任卢*叫我传话给原告,说被告方答应给4万元了结此事,但原告没有答应,说已经起诉了由法庭处理”。

经质证,被告称:我当时答应给4万元是有条件的,原告的妹妹打了我妈妈,我姐姐订婚时原告家人又到我家闹事,我的条件就是被告方向我方及我姐姐未婚夫赔礼道歉。

被告举证:

1、证人卢*(男,被告伯父)出庭证言:“正月初二那天,我是接了个红包,然后直接给了被告,红包里有多少钱我不清楚”。

本院对证据的认定:原、被告在看见礼金额上存在争执,证人卢*是原告伯父,其单独证言证明力较弱,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述看见礼金额38888元,故本院只能根据被告卢*乙的认可认定看见礼为18888元;证人卢*与原、被告均无特殊关系,其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明戒指为男方购买(被告出具的周**珠宝质量保证单证明戒指购买价位6168元);其余存在争议的数额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以被告认可的为准。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举证与质证及双方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正月初二日订婚。订婚时原告给被告看见礼18888元、端茶礼680元、折衣服钱2600元、买戒指6168元、被告兄弟姐妹过门礼3360元。双方家人另互有给付小额礼金。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支持。谈婚论嫁期间,双方给付的大额金钱和贵重物品应当返还,双方依当地的习俗礼尚往来的小额礼金、礼品,属一般赠与行为,可不予返还。原告给被告的看见礼18888元、端茶礼680元、折衣服钱2600元、给被告兄弟姐妹过门礼3360元、买金戒指的6168元属大额金钱和贵重物品,以上合计人民币31696元,应予返还。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31696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07元,由被告负担3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都民一初字第244号
  •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卢**,男,汉族。

  • 被告:卢*乙,女,汉族。

  • 委托代理人:江新梓、段芳芳,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段永华

  • 书记员查裕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