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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黄*甲、黄*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甲、黄*乙、黄*丙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余江县人民法院(2013)余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乙及委托代理人许**、张**,被上诉人夏*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原告夏*与被告黄*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正月按农村风俗订婚。订婚过程中,原告夏*方通过媒人给付了被告黄*甲、黄*乙、黄*丙见面礼10000元、礼钱128000元、打送礼13600元,还花费14600元为被告黄*甲购买了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一对。订婚后原告夏*与被告黄*甲共同到厦门及福州务工并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居后被告黄*甲怀孕,2013年5月流产,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千余元。原告夏*与被告黄*甲同居期间发生矛盾,被告黄*甲于2013年7月回到福州父母处,之后双方即分开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夏*给付被告黄*乙、黄*丙、黄*甲的各项彩礼151600元以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一对,具有明显的以结婚条件成就而转移所有权的性质,现原告夏*与被告黄*甲无结婚可能,三被告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本案原告夏*与被告黄*甲订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被告黄*甲具有怀孕流产的事实,可酌情减少返还的数额。结合上述因素,本院综合认定三被告应酌情返还彩礼10万元。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甲、黄*乙、黄*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彩礼10万元。二、驳回原告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4元,原告夏*承担1443元,被告黄*甲、黄*乙、黄*丙承担2181元。

上诉人诉称

三上诉人不服,上诉称:1、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给付了上诉人各种彩礼151600元及三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夏带发出庭作证,而夏带发与被上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金”无票据及购买名称,也无证据给付了“三金”。2、“打送礼”认定为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3、被上诉人有过错,经常打麻将、泡网吧,与前女友保持暧昧关系,多次打上诉人致流产,要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辩称:1、原审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夏*与上诉人黄*甲订婚时被上诉人夏*给付上诉人各项彩礼151600元以及三金,被上诉人申请了证人证实上述事实。另外,上诉人黄*甲在一审开庭时也基本承认了上述事实。2、我方认为一审判决将打送礼认定为法律上的彩礼是正确的。3、上诉人认为导致上诉人黄*甲与被上诉人分手的全部原因在于被上诉人,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

二审庭审时,女方媒人黄**当庭作证,证明男方与其前女友有联系,流产是因双方打架导致的。女方接受了男方12.8万元的彩礼、1万元的见面礼。

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为:黄*甲流产是因其营养不良导致的,与被上诉人无关。“三金”给了黄*甲,女方在订婚那天还带在身上。打送礼也给了女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黄*甲怀孕流产是因双方打架导致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上诉人收受了被上诉人的彩礼12.8万元、见面礼1万元、打送礼1.36万元以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一对是事实。订婚后,黄*甲与夏*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因各种原因双方产生了矛盾,已无和好的可能,夏*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因黄*甲在同居期间怀孕流产,而导致流产的过错责任在夏*,原审法院作出酌情返还彩礼的处理意见正确。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确定的返还彩礼数额偏高,应调整为三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8万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不够恰当。依据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3)余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3)余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黄*甲、黄*乙、黄*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彩礼10万元;

三、由上诉人黄*甲、黄*乙、黄*丙在签收本判决书之日一次性返还人民币8万元整给被上诉人夏*;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黄*甲承担1150元,由被上诉人夏*承担1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鹰民一终字第137号
  • 法院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

  •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乙。

  •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丙。

  •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春林、张荣财,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

  • 委托代理人陈高平,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华秀

  • 审判员陈信仕

  • 审判员徐遇金

  • 书记员方楚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