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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江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农历3月份,原被告通过媒人介绍订亲,在双方认识后不久,原告给付被告现金1.3万元,后又四处筹款通过媒人一次性给付被告彩礼10万元。2014年农历5月12日,按照农村习俗二人举行婚礼,被告仅在原告家居住一周多,就回到娘家,更不同意领取结婚证。2014年8月9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内容为:甲方(江某某)已退乙方(张某某)彩礼伍*玖仟元整,剩余肆万壹仟元一个月以内把账清完,账清完后,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瓜葛。被告已退还彩礼59000元,仍然拖欠41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已经将被告带去的嫁妆给送回。协议签订后,被告多次到原告家闹事,大骂原告父母,将原告家的财物损毁。现请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给付的彩礼4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此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4年8与9日,原被告所签订协议一份,拟证实被告应退还彩礼41000元。

2、证人张**(张*)的出庭证言,拟证实原被告同居时间及给付彩礼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真实的,协议上的名字也是双方所签,下余的41000元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原告给付的彩礼由于房屋的装修和购买家具,因此不应再返还原告的下余41000元彩礼。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农历3月份,原被告通过媒人介绍认识,2014年农历5月12日,按照农村习俗二人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之前,双方就开始同居生活,且通过媒人原告给付被告10万元彩礼,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同居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吵闹,2014年8月9日,原被告就彩礼返还问题达成“协议”一份,内容为“今甲方(江某某)已退乙方(张某某)彩礼伍*玖仟园整,剩余肆万壹仟元整一个月以内把账清完,账清完后,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瓜葛。证人江永宽张连2014.8.9”。协议签订时被告退还原告彩礼59000元,下余41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未给,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所给付的100000元彩礼,已退回59000元,下余41000元彩礼被告未退还原告,对该事实,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双方虽为返还彩礼达成协议,但考虑原被告双方同居一段时间,且共同生产和生活,被告所收取的彩礼可适当返还,以3万元为宜。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所受的部分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所收取原告给付的彩礼30000元。

被告如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原告负担220元,被告江某某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桐民初字第01492号
  •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2月2日生。

  • 被告江某某,女,1988年2月17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焜

  • 审判员沙智民

  • 人民陪审员齐哲伟

  • 书记员孙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