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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洋诉邹少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邹*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程*与被告邹**经媒人刘**、岳**介绍,于2012年农历5月2日确立婚约关系,2013年农历正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新婚当夜,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与原告过夫妻生活,以后原告也未与被告过成夫妻生活。农历正月20日,被告邹**离开原告家外出。原告给予被告现金和财物折款共计114578元,其中见面礼10000元、送日子800元、下轿礼1600元、押日子60000元、买“三金”价为29498元、购手机价为2480元、送五子衣一套(价值1200元)、改口费1200元、2012年端午节前给被告4800元、共同生活后又汇给被告2000元。我收过被告给的所谓“见面礼、回门礼、拜年礼”共计3700元。举行婚礼被告只带两床被子作为嫁妆。因被告不愿与原告同居生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双方发生纠纷,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14578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交了以下证据:

1、刘某某、蒋*某、岳某某、蒋*的证言,拟证明给付彩礼情况、被告婚礼后离开家不与原告共同生活;

2、彩礼清单,拟证明给付彩礼的项目和数额。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收到原告见面礼10000元、送日子800元、下轿礼1600元、押日子60000元、“三金”、一部手机、五子衣一套,其他彩礼项目不存在。但这些都是原告自愿主动给付的,被告从没有索要过。原告收过被告给的“见面礼、回门礼、拜年礼”共计3700元,而且为办婚事,被告办宴席花销4600元。共同生活后,被告一直想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因原告婚龄不够,未果。现原告主动不愿与被告生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提供其开支清单拟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与被告邹**经媒人刘**(原告外祖母)、岳**(被告的舅舅)介绍,于2012年农历5月2日见面确定婚约关系。第二天原告程*给付被告邹**见面礼金10000元。2013年正月8日上午,原告为被告购买“三金”价为29498元和步步高手机一部价为2480元;下午送日子给付被告押日子800元;同月11日,原告给被告礼金60000元、下轿礼1600元,以上合计104378元。在相互来往中,被告给付原告3700元。2013年农历正月12日,原告程*与被告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带的嫁妆是两床被子。同月20日,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期间,原告主动到被告务工处看望被告。农历5月4日,被告离家到洛阳务工,原告一人到被告妈家过端午节,农历5月6日,原、被告双方家人发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彩礼遭被告拒绝,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按农村习俗以与被告邹**结婚为目的而给付被告邹**彩礼后,双方虽举行了婚礼,但因双方未达法定婚龄,未能登记结婚,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原、被告同居之前,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了被告大额彩礼。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给被告的彩礼款为104378元,扣除被告按照习俗给原告款3700元,余款100678元。根据双方同居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习俗,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0000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程*彩礼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600元,被告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商民初字第631号
  •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程*,男,20岁。

  • 委托代理人孙伟,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邹**,女,19岁。

  • 委托代理人邹新福,男,被告的族爷,62岁。

  • 委托代理人邹少锋,男,被告的哥哥,30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胡文江

  • 书记员彭润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