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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芦佩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芦佩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芦**返还彩礼,但经查收取原告彩礼的一方系卢佩,并非芦**,所以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铁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依法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济民一初字第04052号
  •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铁路,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张传斌,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芦**,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卢一莲、张冰云,系被告父、母。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卫云

  • 人民陪审员李海荣

  • 人民陪审员齐国玉

  • 书记员史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