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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诉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叶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江汉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民法院审理。

经查,2014年1月26日,杨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元月,其和叶某某通过相亲网站相识,确认恋爱关系。2012年11月,叶某某对其说希望共同出资购买X路X作为结婚购房,为此其汇款40万给叶某某。2013年2月,叶又向其借款18万急用。后来双方协商将这18万元用作装修及购买家具的费用,由叶对外支出。后双方明确恋爱关系终止,为返还钱款多次协商未果。

2014年3月13日,武汉**民法院询问叶某某时,叶某某陈述其在武昌区X住了一、二十年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叶某某的户籍地虽在武汉市江汉区X,但其在武昌区X居住超过一年。因此,应认定叶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武昌区X。故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70号
  • 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景平

  • 审判员刘卫

  • 代理审判员姜华

  • 书记员汤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