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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夏*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卢**、刘**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代理人史少国和被告夏*的委托代理人刘**、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原告与被告夏*自由相识并恋爱,遭到被告父母的反对,原告一直不懈努力,对被告家人无可挑剔地关照,经常给被告家人贵重物品。后来被告又提出要100,000元礼金,原告以汇款和现金的形式给了被告。2010年年中,原告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这样的情形下被告父母才同意其女儿与原告交往。其后被告一直拖延结婚,等原告出海回国后发现被告已消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夏*返还恋爱期间索要的彩金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夏*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09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在此期间双方关系并未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被告也从未要求原告给付结婚礼金。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年月日分二次向被告银行账户汇入4,800元美金和7,600元美金,但该款并非结婚礼金,而是因原告长期在外工作,无法与被告如普通情侣一样经常交往,原告为稳定与被告的恋爱关系,对被告进行的赠与。而且被告在事后已将上述款项交给了原告,现该款已被原告兑换成人民币并自行保管。由于原告所请求的款项不是结婚彩礼而是赠与,且该款现并不由被告保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郑*与夏*于2009年相识并自由恋爱,由于郑*是船员,两人恋爱期间郑*长期出海在外。2009年4月23日郑*从美国向夏*汇款4,800美元,年月日又向夏*汇款7,600美元(共计12,000美元)。2010年上半年夏*与郑*在通电话时发生争吵,在郑*出海回国后夏*又拒不与郑*见面。郑*曾数次到夏*家寻找夏*,但都未能见到夏*,郑*并与夏*的父母发生了争吵。其后郑*的父亲到夏*家,但夏*不在家,其父遂与夏*的母亲进行了协商、交涉,并在夏*家中与夏*通了电话,通话时夏*明确表示要中断与郑*的恋爱关系。商谈中郑*的父亲表示郑*给付夏*的钱是友情赠送,但也明确表示了要求夏*返还该款的意思。郑*的父亲在与夏*的母亲进行协商、交涉时对商谈内容私下进行了录音。由于夏*一直拒绝返还郑*主张的款项,郑*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2011)阳江民初字第114号《武汉**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相关录音资料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彩礼多是在迎亲嫁娶时按照当地民风、习俗给付的金钱、财物,而原告郑*给付被告夏*12,000美元,更多的是为了维持、稳定其与被告夏*的恋爱关系,取得被告夏*好感的一种手段,因此并不具有《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彩礼的性质,而是一种赠与行为。现赠与行为已实际发生,所赠与财产的权利也已实际转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该赠与已不可撤销,原告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夏*关于已将该12,000美元返还原告郑*的抗辩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郑*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郑*已预交),由原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阳江民初字第114号
  •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郑*。

  • 委托代理人:史少国。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夏*。

  • 委托代理人:刘玉兰。特别授权代理。

  • 委托代理人:周威,湖北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姚旷

  • 人民陪审员卢玲芳

  • 人民陪审员刘国凤

  • 书记员林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