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金*。
委托代理人:罗小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钟小培
书记员郭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