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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478号
  •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

  • 被告龚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秦爱平

  • 书记员姜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