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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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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
被告龚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秦爱平
书记员姜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