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认为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775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蒋某某,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华龙,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芳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