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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黄*甲、黄*乙、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黄*甲、黄*乙、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宁民一初字第1038号
  •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廖某某,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

  • 被告黄*甲,女,1992年6月29日出生,瑶族,农民,新宁县人。

  • 被告黄*乙,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瑶族,农民,新宁县人,系黄*甲之父;

  • 被告雷某某,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系黄*甲之母。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小华

  • 代理书记员吉一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