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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与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莫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桃民一初字第1300号
  •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莫某某,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810号建翔东区。

  • 委托代理人丁孝贤,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 被告昌*,女,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人和桥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跃辉

  • 书记员范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