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莫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莫某某,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810号建翔东区。
委托代理人丁孝贤,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昌*,女,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人和桥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跃辉
书记员范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