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胡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王XX,女,(个人信息省略)。
审判人员
审判员雷健君
代理书记员王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