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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胡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胡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嘉民一初字第68号
  •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 被告王XX,女,(个人信息省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雷健君

  • 代理书记员王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