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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小东诉被告李*、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小东诉被告李*、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小东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欧**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042号
  •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欧阳小东,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 被告李*,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

  • 被告熊*,女,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

  • 被告李**,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艳君

  • 人民陪审员向绪平

  • 人民陪审员倪勇

  • 代理书记员刘庆